代理商的条件和义务
一:代理商条件:
1. 指定地区的总代理,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社交实力,能够完成代理区域内经销店面的迅速形成与成功的管理。
2.
总代理要能自行负责发生在各自代理区域内的一切行政及经营责任。
二:代理商的义务:
1.总代理必须用总公司的商号,商标取得经营许可。
2.没有总公司的同意,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。
3.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,如:日常经营、广告内容、价格统一、店面的增设及管理等。
4.没有公司的同意,不准随意将总代理店转让和出租,变卖给任何人。
5.不得将产品批发给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经销商。不得进行跨区经营。
6.对公司、产品、经营方式、各类广告等一切宣传内容,要统一范围,不得夸大其词,也不得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。
7. 总代理对上述内容有违反行为时,公司有权单方面停止总代理合同,并利用适当方法解决争议。
总公司行使的权利和义务
1.全国各地代理商的经营活动,由总公司监督管理。
2.向各地代理商提供独家代理证书、独家代理牌、统一的商号、装修设计、广告支持和相应的管理制度。
3.产品销售价格由总公司确定。全国各代理商统一按公司确定的价格销售产品,不得自行定价销售。
4.总公司确保提供的产品质量,保质期内出现问题,由总公司负责。 |